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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胡开忠教授做“网络环境下的广播组织权保护”讲座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胡开忠教授做“网络环境下的广播组织权保护”讲座
来源:
|
作者:
知识产权研究院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19-12-19
|
2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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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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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院讯(记者 蔡子贤 报道 刘沛昀 摄影)
1
2月17日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胡开忠教授莅临
我
院,于法学院C419
会议室分享
“网络环境下的广播组织权保护”。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林秀芹教授、
经济学院与
王亚
南
经济研究院
双聘教授
龙小宁教授、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朱冬副教授、李晶助理教授、杨正宇助理教授以及我院三十余位
在校
研究生参加此次沙龙。
胡开忠教授以广播组织权保护的国内外背景为引,通过对网络环境下盗播广播信号问题的分析,介绍了盗播行为对广播组织权制度的客体、主体与权利内容方面产生的冲击。
在国内外广播组织权保护的时代背景上,胡开忠教授指出,
20世纪90年代以来,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广泛运用,二者与广播技术有机结合,使传统的广播形式剧变——观众
消费方式
由计划经济下的“凭菜单点菜”转变为市场经济下的“按需点外卖”。20世纪60年代,国际社会制定了《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我国在1990 年颁布的《著作权法》中规定广播组织权利保护制度,并在2001年进行了修订。但网络广播、数字广播的出现对现有的广播组织权制度产生了新的冲击,原有制度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从1998年至2017年,由于意见分歧巨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广播组织条约》历经35届会议仍未制定成型,
足
见问题的复杂程度。
胡开忠教授介绍了网络环境下盗播广播信号的方式。进入新时代,盗播广播信号的行为日益猖獗,严重损害了广播组织的利益。其中,主要有转播、重播、交互式广播、向公众传播、发行已录制节目复制品等盗播方式。紧接着,胡教授就盗播行为对广播组织权制度的客体、主体与权利内容方面产生的冲击进行了说明。在客体方面,胡教授对比剖析了国际上分歧明显的数种观点
:
以英国为代表的国家支持
“节目说”,该说以广播节目为客体
;
以美国、印度为代表的国家支持
的
“信号说”以广播信号为客体;等等。
胡教授指出,上述各说均存在明显的缺陷,不能解决理论上和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在主体方面,胡教授介绍了国内外的制度现状与观点。广播组织在旧时分为有线广播电视台与无线广播电视台。在网络环境下出现的网络直播平台能否成为权利主体,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分歧。在权利方面,胡教授结合具体案例,逐一分析了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广播组织转播权、录制权、复制权与未规定的重播权、发行权、网络传播权在网络环境下所出现的新方向与新问题。
在构建广播组织权利内容方面,胡开忠教授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他认为应明确规定广播组织权利的客体为广播信号,授予广播组织对于信号即时利用和后续利用的控制权。
广播组织在传播广播信号的过程中进行了人力、物力、财力等投资,广播信号是广播组织的投资利益的外在体现,也是广播组织与他人进行成果交易的物质载体,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广播组织权利的内容在构建时应当涵盖各类信号利用行为,才能充分保护广播信号。
广播信号的利用方式在实践中分为即时利用和后续利用。
胡教授总结到,应根据我国国情,关注和借鉴国际公约中有关广播组织权利保护的最新立法来完善《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
《著作权法》在扩大广播组织权利的同时,应兼顾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使著作权人的利益、广播组织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保持相对的平衡,最终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互动交流环节,在场师生就司法保护途径、不同权利内容理论的区别优劣、权利义务对等问题与胡开忠教授积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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