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晚7点,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李明德教授在法学院C419为知识产权研究院的同学带来了一场有关知识产权立法动态与司法实践的学术沙龙。沙龙由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林秀芹主持。李教授身为国内知识产权学界的知名学者,多次参与知识产权相关立法活动,对于国内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也有着深刻的认识与研究。
李教授重点讲了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背景与决定出台的过程。他指出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设立专门性的知识产权法院是参照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司法现状的结果。同时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地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指出其规定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全广东省的知识产权案件,存在跨区域管辖与审理、进而涉及法院组织法修订乃至宪政的问题。而对于知识产权法院的受案范围,说明了目前规定知识产权法院只受理民事、行政案件,排除刑事案件乃避免公安、检察机关介入的原因。此外,该决定写明上述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在3年以内先管辖本区域内的知识产权案件,而对3年之后的这三家法院的管辖范围李教授也做了展望。他结合其所作《知识产权法院与创新驱动发展》一文,总结到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审理、专门管辖是大势所趋。
随后是在座老师与同学同李教授就有关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在讨论中,他发表以下观点:1.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于专利有效性的审查决定应被赋予准司法的效力,以此解决专利纠纷诉讼过程中提起专利无效时导致诉讼过程过于复杂与冗长的问题。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所作决定应相当于一审法院的判决,当事人可就该判决直接上诉到北京市高院。2.行政执法部门面对专利侵权应尽量避免主动查处,因其不利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专利侵权纠纷实质上仍是私权纠纷,应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对于专利与版权侵权,他指出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与《专利法》有可能类比《商标法》的规定采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3.前段时间执法部门对于快播等视频网站的处罚结果并非源于国外施加的压力,而是主动适应我国创新发展的举措。4.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应适当引入竞争机制,突破其半官方色彩,使其真正代表权利人的利益。5.商标权来源于商誉,而非注册本身。真正应当保护的是商标背后承载的消费者对商品及服务的认可所形成的商誉。
李教授的讲解深入浅出,富于前瞻性与全局性。冬令营开幕在即,在座同学不仅提前接触到很多前沿信息,也深化了对于知识产权诸多问题的理解。
(文/图 方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