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夏令营】李明德教授讲授“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简介”
来源:知识产权研究院 | 作者:知识产权研究院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16-07-14 | 1947 次浏览 | 分享到:

      知产院讯(徐济飞 报道 田双莉 摄影)7月14日,2016年厦门大学国际大学生知识产权夏令营进入到第三个学习日程。上午9:00,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明德教授为学员们带来了本次夏令营的第三讲:“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简介(A Brief on the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of China)”。

 


讲座伊始,李教授首先向学员们介绍了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历程。自从1978年开始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中国在1982年制定了首部商标法(Trademark Law)、1984年制定了首部专利法(Patent Law)、1990年制定了首部著作权法(Copyright Law)。自1985年开始,中国先后加入了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TRIPS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重要国际条约(协议)。三十多年来,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迅速,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不断地修改完善。为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与世界先进制度接轨,同时也是为了中国自身的创新与发展,中国的知识产权法规先后经历了三轮重大的修改。


接下来,李明德教授依次向学员们介绍了中国《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存在的若干问题。造纸和印刷术是中国古代的发明,但是中国古代长期并没有著作权保护的意识。中国的首部《著作权法》颁布于1990年,之后在2001年和2012年进行了两次修改。《著作权法》着重保护作者的表达和独创性,它的权利属性既包括作者的人身权利、也包括相应的经济权利。与著作权相似,中国古代有许多非常伟大的发明创造,但却没有建立起专利保护体系。目前,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主要包括发明创造、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类。李教授在讲解过程中还向学员们介绍了直接侵权、等同侵权和共同侵权的相关法律知识。在商标法领域,任何可以表明商品或服务起源的标志,都可以被用来注册为商标。商标可以分为产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等不同种类。在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和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标志即构成商标侵权。

 


讲座的最后,李教授总结道,一个先进的知识产权制度应当首先保证发展创新,我国目前法律修订的主要目的正是为了通过促进创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中午12时许,本场讲座在学员们热烈的掌声中结束。随着学习的不断深入,学员们对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有了更加深刻的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