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知产夏令营】Martin J. Adelman教授讲授“美国专利侵权法的基本原理与实践”
来源: | 作者:proe70355 | 发布时间: 2015-12-04 | 1503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键盘上敲击专利法”三个字需要10下,阅读我国的《专利法》法规需要30分钟,查阅我国专利侵权案例需要1多月,但我们很少去思索,一部专利法从探索、诞生到变革、逐步完善的几个世纪里,需要历经多少纠纷、争吵、得出结论又推翻结论。

79日上午900我院A304迎来了一位特别的演讲者——Martin J. Adelman教授。没有讲稿、没有幻灯片,区区三尺讲台,他便揪住了所有人的注意力,一场关于美国专利法的故事缓缓拉开序幕:

Martin J. Adelman教授首先是向学员们介绍美国专利法的历史发展,其最早可追溯至建国前的北美殖民地专利和独立初期的各州专利,并因殖民地与英国的关联性而与英国专利制度紧密相关。1776年殖民地宣布独立时,以普通法为基本内容的英国法律制度,已经成为美国当地居于主导地位的法律元素。但为了避免各州各自为政造成政治、经济上的混乱,美国建国者们促成了1787年《宪法》,其中的知识产权条款为美国专利法的制定提供了宪法上的依据,也确立了美国专利事务由联邦政府管辖的格局。

根据《宪法》,美国国会于1790年通过第一部《专利法》。该法规定,由国务卿、作战部长和司法部长组成审查小组,审查申请的发明专利是否足够实用和重要,以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1793年,第二部《专利法》删除了发明应该“非常有用并重要的要求,用注册制代替了审查制,专利授权工作变成一项纯文书工作。

1836,美国国会通过的专利法案对专利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如设置隶属于国务院的专利局,设置专门专利审查员。当代专利法的基本制度依然未改变该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下一次重大修改发生在1952年,它总结了1870年以来设计专利法的立法成果和司法经验,在内容上明确界定了直接侵权、引诱侵权等概念,将判例中的一些原则,如非显而易见性(non-obviousness标准等纳入新法。


   当夏令营的学员们还徜徉在美国专利法的悠长历史中时,
Martin J. Adelman教授激情饱满地谈起21世纪的美国专利法。2011年,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美国发明法案》,它涉及多项争议已久的修订条款,比如“先申请制”取代“先发明制,这意味着美国《专利法》核心基础的重大变革,有关非显而易见性、新颖性的可专利性条件,以及先发明的判断标准等,都将发生颠覆性变动;再比如授权后异议制度,即允许他人在专利授权后向美国专利商标局请求专利无效,无需向法院起诉。

毋庸讳言,美国专利法是美国特定的历史、社会、经济环境的产物,有着自身的产生背景和发展规 律,他国无以复制。但美国专利法发展的历史经验,无论如何都值得人们反思和借鉴。讲座最后的话题,也是围绕着“他山之石,如何攻玉”展开的,林秀芹教授对 于美国专利制度改革中,将专利侵权事实的审查交由行政机关处理而非交给陪审团颇感兴趣,Martin J. Adelman教授也是耐心地介绍此次专利改 革的一项特色程序——双方专利复审程序(Inter Partes Review,简称“IPR),并为学员们耐心答疑。


最后由林秀芹教授为Martin J. Adelman教授颁发证书并对其精湛的讲座表示感谢,学员们也用掌声对Martin J. Adelman教授表示敬意。

   (文/蔡小涵 图/杨凤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