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自:[2001] E.C.D.R. 18; ZUM 2000,418
关键词:音乐录音制品(MIDM文档);未授权提供;主机服务商的直接责任;监控义务;明知道标准;德国
事实和程序:美国在线(AOL)是一个互联网服务商,为一个网站提供主机服务,网站上存储有各种文档包括MIDM文档。AOL公布了一个公告,要求用户尊重第三方的权利,在下载文档时如果发生版权违约要对AOL进行赔偿。同样的,也要求上传文档的用户不得附加不允许再分发的材料。AOL有一个自愿文档审查系统,通过这个审查系统对文档进行扫描,以发现病毒并识别是不是受保护的内容。Hit Bit软件是一个MIDI文档的权利人,诉称在AOL网站上MIDI文档中的三项标题侵犯了其版权,要求禁令,损害赔偿和许可费。
判决:AOL在未得到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上载MIDI文档并在其服务中提供,侵犯了版权。
判决理由:由于提供服务使得MIDI文档在未经权利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得以上传,AOL侵犯了复制权。而且,由于在其服务器中提供录音,AOL侵犯了一般性的(未定义)利用权。
法院进一步认为,被告主张按照《德国电信服务法》(TDG)的规定,互联网服务商只承担有限的责任,这一主张只是部分正确。根据《德国电信服务法》,互联网服务商(ISPs)对于其提供的内容并且防止使用在技术上是可行的也是合理的情况下才需承担责任。法院注意到互联网服务商必须明知该内容已经存在但不要求其知道该内容的非法性质。法院认为AOL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内容已经在其服务中提供。AOL可以通过其服务中使用的自愿文档审查系统获得主观的明知。而且,按照法院的观点,要获得这种明知不需要任何太大的精力和费用——一个简单的可以打开文档的文本编辑就能够对内容的版权保护的性质获得(某种程度的)知晓。因此,可以期待被告进行这种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