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自:[2003] E.C.D.R.8
关键词:音乐作品;作品的未授权提供;网站运营商的直接责任;主机服务商的侵权法责任;适当通知;善意防御;法国
事实及诉讼程序:约瑟夫.鲍米尔(Joseph Paumier)是一个网站运营商,未经授权通过其互联网网站提供音乐作品乌斯怀亚(Ushuala)。该网站由弗雷(Free)公司提供主机服务。权利人对Paumier、Free公司以及其他各方提起诉讼,要求针对版权侵权行为给予禁令和损害赔偿救济。他们诉称,Paumier在“无德的漠视”下复制和散步起诉人享有版权的音乐作品。他们主张Free公司违反了其作为主机服务商的义务,在网站提供侵权内容时仍然允许其运营,并且在收到关于非法内容的投诉后未能停止网站的运营。
Paumier和Free公司均否认自己有责任。除了其他抗辩,Paumier还主张,其实在善意下行事的,并提出其行为的非盈利性质,在SACEM(一个集体管理权力的协会)没有提供保护作品名录的情况下,其难以知晓作品是不是受保护的。其抗辩的基础还有《法国消费者》中关于远距离销售的规则以及权利用尽原则。Free公司辩称,其遵守了识别、信息、核实和勤勉的一整套义务,主张主机服务商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才承担义务,而这些条件在本案中并不满足。
判决:Paumier由于未经权利人授权在其网站上复制和表演作品而需承担版权侵权责任。Free公司在行使其作为主机服务商的智能时没有实施任何不法行为。
判决理由:关于Paumier的责任,法院认定,由于没有获得必要的授权而在网站上表演和复制Ushuala,Paumier侵犯了该作品上的公开表演权和机制复制权。其次,因为该作品是众所周知的作品,Paumier不能主张善意作为理由;而且,根据本案的事实,在一名原告的要求下,Paumier在诉讼启动之前就已经表明他打算核实在其网站上公布的文档——由此可知,他应当已经知道作品的非法性质。无论如何,善意对本案都没有影响。第三,是否将作品的非法性质通知了Paumier这一焦点是无关紧要的,因为在对作品公开表演和复制之前就必须获得授权。另外,Paumier没有证明原告违反了《消费者法》,也没有证明权利用尽原则可以在本案中适用。
关于主机服务商Free公司的责任,法院适用了侵权法项下关于责任的一般规则,驳回了主张Free公司存在行为过失的诉求。不能因为Free公司没有立即关闭对网站的进入而受到责备,因为原告提供的证据非常模糊,Free公司不可能识别该作品,而该作品正是这些诉讼的标的。但是,一旦向Free公司提供了必要的信息,具体说就是送达了令状,Free公司即中止了对Joseph Paumier网站的接入。从这个角度讲,不存在过失责任或者草率责任。
在本案中并没有给Free公司施加《电子商务指令》中的义务有两个原因:一是因为在侵权发生之时指令还没有在法国实施,二是因为网站主机服务商承担责任所要考量的条件也没有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