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丽多有限公司等诉布朗等英国高等法院法官法庭(一审)
来源: | 作者:proe70355 | 发布时间: 2013-03-06 | 1196 次浏览 | 分享到:


引自:[2005] EWHC 3191 (Ch); (2006) 29(3) I.P.D 29021; 2005 WL 3726034


关键词:音乐录音制品;文档共享;私人用户的直接责任;个人数据保护;《诺里奇药物令》;善意辩护;英国


事实和程序:鲍里斯(Bowles)(第二被告)利用其电脑中安装的Lineware软件,将其电脑中存储的400多个音频文档向Gnutella 点对点(P2P)文档共享网络中的其他所有用户提供。在根据《诺里奇药物令》获得Bowles先生的身份后,起诉人(唱片公司)要求简易判决版权侵权。


判决:Bowles利用其电脑中所安装的点对点(P2P)软件向公众提供作品,因而侵犯了原告的版权。


判决理由:法院认为,将一台电脑联接到互联网上时,如果该电脑运行一个P2P软件,并且将含有起诉人版权作品副本的音乐文档放入共享目录中,这种联接即落入发行权的保护范围,是一个主要的版权侵权行为。这个人是否知道或者是否有理由认为他/她正在实施一个侵权行为,这一点无关紧要,因为无知和疏忽不能成为辩护理由。单单展示和公开文档就足以构成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