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院讯(记者 刘禹 报道)10月11日下午,我院林秀芹院长于法学院C519教室向我院台湾博士研究生讲授了著作权法的发展动态及其中所涉及的重点问题。
林院长以介绍2015年12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作为前引,认为该文件与2013年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相比,要求更高,不仅是建设创新型国家,更是要建设知识产权强国。这是我国经济转型,从创新跟跑到创新并跑、领跑的必然要求。华为公司的知识产权实务经验是一个典型例证,各省市县也在建立知识产权强省市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重要人才智力支撑。
林院长继而介绍了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沿革等信息。对比《著作权法》现行法及送审稿的立法目的,她认为送审稿更加重视了对相邻权人权利的保护,突出了著作权的“经济”目标。同时,林老师与在座各位深入探讨了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典的关系问题,林院长认为,知识产权应放入民法典的“物权”部分并单独成编。
对于构成著作权的客体——作品的条件,林院长谈到,现行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是“独创性”与“可复制性”的“智力成果”,而送审稿中将“智力成果”替换为“智力表达”。林院长认为,第一,立法中究竟采用“智力成果”抑或“智力表达”表述对法院实践中“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应用并无助益,没必要进行用语替换,引发民众的概念混乱。第二,对于“独创性”,林院长就其中“最低限度的创造性”介绍了德国、英国两种不同程度的标准。第三,对于“可复制、可固定性”,强调美国对“fix”有严格要求,否则不予保护,并对“临时复制”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第四,对于“思想/表达二分法”,介绍了“琼瑶诉于正”案,并就大陆《超级女声》、《舞林大会》、《中国好声音》版权争议等案件,结合域外诸多案例重点讨论了电视节目模式是否受到版权保护。此外,林院长还以2015年6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新浪网与凤凰网中超转播案为例,对巨头布局抢滩IP资源的当今,体育赛事是否受到版权保护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认为体育赛事可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林院长总结指出,在实践中区分思想与表达很困难,需要从法理、事实和政策角度考量。
此外,林院长分别对作品的类型和著作权的归属与内容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林院长指出,现行法及其实施条例是列举九种、十三种作品类型加上兜底条款。送审稿则是列举十六种,强调了实用艺术作品、视听作品;并加更加灵活的兜底条款,似乎法院也可以确认新的作品形式。作品类型的增加体现互联网+时代科技的发展与经济进步。对于著作权的归属,林院长解释了物权与著作权的移转,指出送审稿对合作作品的运用给出细化指南,在职务作品方面给当事人更大的意思自治自由,但这也引起较大争议。而对职务作品奖励问题的规定从法经济学角度可能属于无效率规定,肯定了对委托作品的修改,因应了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至于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送审稿对演绎方式采用了列举加兜底方式。在著作权的内容方面,送审稿增加了追续权的规定,除了通过拍卖方式转售外,追续权主体只能对增值部分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此外,送审稿的规定导致需要要求追续权主体保留好第一次销售的收益证明,并能够证明扣除通货膨胀等因素后的拍卖价格有增值。
最后,林院长介绍了近期上海天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天合公司)的实例,并提出了自己对延伸集体管理的看法。对于侵权损害赔偿,她指出,大陆司法实践中采用法定赔偿的比例极大,送审稿中的规定将更有利于指导实践。
讲座在师生热烈的互动讨论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