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丽瑛教授讲授“作品著作权保护”
来源:知识产权研究院 | 作者:知识产权研究院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16-10-10 | 1532 次浏览 | 分享到:

知产院讯(记者 邢雨馨 报道)1010日上午,厦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丁丽瑛教授在法学院C519教室为我院在校师生进行了关于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条件与边界的讲授。


丁教授的讲授主要围绕著作权对象范畴的边界、满足怎样的条件作品才具有可版权性、权利行使的边界在哪里三个主要问题展开。首先,丁教授从近期收视率火热的一系列真人秀节目谈起,与学员们探讨了何种信息可以请求著作权保护,并指出:著作权相关法律保护的对象是思想的可感知性表达,换言之,就是保护思想表达的结果。同时,丁教授又联系了大陆《合同法》,阐述了“白秀娥剪纸作品著作权剪纸案”后的一系列法律原理。

随后,丁教授以计算机软件为例,阐述了著作权法中思想表达二分法这一原则,又以集成电路、景德镇瓷瓶等工业品为例,将自己于长期实务工作中所积累的对于实用性与艺术性的区分方法传授给在座同学。接下来,丁教授从大陆《著作权法》第三条入手,对于保护作品的范畴进行了分析,她指出:法条的封闭性与否对于法律的解释具有决定性影响,对于封闭式的法条,可以通过反对解释的方式进行解读。其后,她讲授了著作权的产生与保护原则,介绍了作品著作权登记的意义及证明力,并与在座同学探讨了阶段性创作成果能否独立主张著作权这一问题,又以北大方正公司诉“飘柔”品牌字体侵权一案为例,对于软件字库著作权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剖析。同时,丁教授针对作品创作中差异的必然性与作品表达的近似可能性的辩证统一问题,介绍了相同过滤与近似判断两种实务中常用的方法与广告语中独创性的认定与证明标准。

最后,通过介绍著作权权利限制的边界,丁教授介绍了如何把握创造者与受众之间的平衡及如何对于作品的合理使用进行判断。与会同学积极提问,将自己在实务工作中所经历的困惑向老师请教,并与老师进行热烈的学术讨论,现场气氛活跃。

学员们纷纷表示,丁教授的讲授旁征博引,不时以其实务中的经验与具体案例诠释抽象的法律原理,生动的同时又不失精准严谨,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的完美衔接,实是一场令人回味无穷的学术盛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