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慧娟、林昆褀 | 光影跃动诉童话,版权护航创辉煌——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版权保护与发展之路
来源: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 | 作者: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 | 发布时间: 2025-04-17 | 48 次浏览 | 分享到:

原文发表于 《创意中国》2024年年第4期。本文精简版在“学习强国”学习平台APP首屏推荐频道和电脑端相应位置同步展出,详见“阅读原文”。)


20世纪20年代初,中国最早的一批动画片由“万氏兄弟”在上海拍摄。他们不会想到,三十多年后,一个名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上美影)的创作单位也将诞生于此,并在中国动画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成立于1957年的上美影,是中国四大电影制片基地之一。因其前身为长春电影制片厂的美术片组,所以相较于其他基地,上美影尤其擅长动画制作,创作了《大闹天宫》《哪吒闹海》《天书奇谭》《黑猫警长》《葫芦兄弟》《宝莲灯》等一大批脍炙人口的经典佳作,在早期的中国电影发展史上,是少数拥有数量颇丰的自主版权的佼佼者。

步入新千年后,随着国家对版权保护力度的提升,上美影也开始不遗余力地进行维权行动。上美影的维权案例最早可追溯到2003年的上美影与北京牡丹四星音像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虽然上美影在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后撤诉,但此次维权显然使上美影充分认识到版权商业价值之高,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可有效保护自身权益,故就此走上了“维权先锋”之路。据“北大法宝”的检索结果显示,与上美影著作权侵权纠纷有关的法律文书多达1470篇,远高于其他电影制片基地,其中更是不乏上美影与珠海天行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上美影与电子工业出版社、曲某方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等经典案例。可以说,纵观上美影发展历程,其涵盖的案例之多,案例的司法价值之高,在动画制作界无出其右。上美影的版权发展史不仅能反映我国版权保护制度的变迁与完善,更为新生代的动画制作者提供了可借鉴的维权范本与发展思路。



一、解决特定时代背景下的版权权属之争



根据现行的《著作权法》,动画作品的版权归属于制作者。而动画作品中的角色形象作为独立的美术作品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作者享有角色形象的版权。二者界限清晰,权利归属明确。但在实践中,针对动画作品的侵权绝不仅是简单地截取作品中的一幅截图并使用,更多的是将动画中的角色形象抽离出来,并单独地使用在其他商品或服务标识之上。针对后一种侵权情形,以动画作品著作权人的身份提起诉讼,显然没有以角色形象著作权人的身份提起诉讼来得更直接有效,这是当下的动画作品制作者不得不面临的困境。但上美影并未受到此种困扰,因为它既可以作为动画作品的著作权人提起诉讼,也可以作为角色形象的著作权人提起诉讼,这使得上美影能更积极主动地采取维权措施。双重权利为上美影敲开了版权保护的大门,使其一步步成为业内的维权标杆。可以说,在介绍上美影的版权发展之路时,首先被提及的必然是双重权利。而这种“不同寻常”的双重权利,与特定的创作背景密不可分。

20世纪50至80年代,上美影迎来了第一个创作高峰。但当时我国仍处于计划经济时期,《著作权法》尚未颁布,对作者权利的保护意识淡薄,也无相关的法律制度保障。在当时的普遍认知中,单位职工履行职责创作的智力成果应当归属于单位。因此在《著作权法》实施前,上美影已经在事实上开始行使角色形象的版权,授权他人使用角色形象、对衍生作品进行审核,并将这种惯例做法延续到了《著作权法》实施之后。1991年后,随着《著作权法》的实施,越来越多的角色形象创作者认识到自己应享有版权,开始积极地行使权利。但由于社会观念、行业惯例等因素的影响,当时的创作者们与上美影达成了“双方均有权支配角色形象”的默契,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双方互不干扰地行使着权利。但在看似平静的局面下,“权利归属不明”仍埋下了隐患,只待多年后的爆发。

2010年,“葫芦娃”角色形象的作者胡某庆、吴某初将上美影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葫芦兄弟》及其续集《葫芦小金刚》动画电影中“葫芦娃”角色形象的版权归其所有。胡某庆、吴某初在诉讼理由中提到,二人没有利用上美影的物质技术条件,独立创作了“葫芦娃”角色形象的美术造型稿和涉案影片的分镜头台本。在双方没有约定角色形象版权归属的情况下,作为一般职务作品的作者,其应当享有版权。上美影则辩称,该角色形象的创作稿经过了上美影的修改、完善与审核,反映了上美影的法人意志,理应属于法人作品,由上美影享有版权;且“葫芦娃”角色形象是为拍摄影片而创作的,不具备脱离影片单独使用的条件,应当被包含在影片中由上美影进行整体保护。

经过审理,本案的一审法院首先认可了“葫芦娃”角色形象是可以独立使用的美术作品,认可了两原告共同创作了“葫芦娃”角色形象,也否定了上美影提出的“葫芦娃”角色形象是法人作品的主张。在胜诉的天平看似向作为原告的胡某庆、吴某初一方倾斜时,有意思的一幕出现了,一审法院认为“判定作品权属不能脱离作品创作的时代背景和当时的法律制度”,并根据“葫芦娃”创作时期职工创作的智力成果归属于单位的行业惯例和社会准则,结合上美影对“葫芦娃”形象的整体性和知名度所作的贡献,从公平角度出发判决“葫芦娃”角色形象的版权应当归属于上美影。在胡某庆、吴某初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参照了“葫芦娃”角色形象创作时期的行业惯例和社会准则,又将胡某庆、吴某初遵守上美影要求,在动画片制作期间不向外投稿“葫芦娃”角色形象的事实作为认定胡某庆、吴某初二人默认角色形象支配权归属于上美影的证据。从诚信的角度出发,法院认为其不得在事后对默认表示反悔。最终,二审法院判决“葫芦娃”角色形象属于“特殊职务作品”,即“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该角色形象的版权归属于上美影。

即使二审法院的判决理由更为充分,该案仍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曾任上美影创作办公室主任的蒋友毅在庭审中提到,当时将与单位谈论版权问题,看作“很不光彩的事情”。这切实反映了当时不保护作者版权的落后观念,这种观念影响着角色形象作者,使他们创作时不会与单位讨论权利归属,在《著作权法》实施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也不会提起异议。而法院的判决仅依据过去的行业惯例和社会准则,不考虑作者作出默认和长期不异议的深层原因,忽视了作者对角色形象做出的独创性贡献,一段时期内关于此判决恰当性的讨论不绝于耳。

司法机关显然也对该案进行了深入研讨。2015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审理同类型的“阿凡提”角色形象权属纠纷时,以更全面和成熟的方式,综合考量了创作背景和过程、当事人的行为及其真实意思表示等涉案因素。法院不仅参考了创作时的行业惯例和社会准则,也意识到如果涉案角色形象的版权全部归于上美影所有,会抹杀作者曲某方对角色形象作出的独创性贡献。最终,法院结合上美影与曲某方长期互不干涉地行使权利的客观事实,考虑到双方均对“阿凡提”角色形象的知名度和内涵价值作出了贡献,从权利平衡的角度出发,判决“阿凡提”角色形象的版权由上美影与曲某方共同享有。相较于葫芦娃案,阿凡提案判决的进步是有目共睹的,它最大程度地保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实现了上美影与角色作者的双赢,为解决特殊历史原因导致的版权权属纠纷提供了范本,被选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成为公报案例。

且不论阿凡提案的后续影响,就上美影而言,它通过上述案例,切实地证明了其不仅对计划经济时代的动画作品享有版权,对从其中抽离出的角色形象也享有版权。法院对权属的明确判定,是对上美影数十年来不断传播、推广、完善经典动画形象,塑造其知名度,提升其内涵价值的最好肯定。在葫芦娃案和阿凡提案之前,上美影就已开始了维权布局,而上述判决无疑为上美影打入强心针,使其加大版权维权力度,开始与华谊兄弟、《十万个冷笑话》制作方等业界头部制片者“过招”,涉及的领域也拓展到了舞台剧、电影海报、商标等,拉开了上美影多领域维权的序幕。



二、顺应时代变化提起多领域维权诉讼



2003年起,上美影开始针对版权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当时,上美影的主要维权方向是对市场上泛滥的盗版动画光碟、磁带等音像制品予以打击,为此上美影起诉了大量的盗版音像制品制作者和销售者。但随着网络的高速发展,盗版影视网站悄然兴起,侵权行为逐渐从线下转为线上。上美影敏锐地捕捉到了这一变化,开始转变维权方向,将其扩展到互联网领域。2011年,上美影对酷溜网 ( 北京 )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溜网公司)提起系列诉讼,主张酷溜网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允许用户将版权归属于上美影的《天书奇谭》《宝莲灯》等多部动画作品上传至其经营的视频分享网站,并大肆传播。尽管酷溜网公司辩称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用户上传了侵权动画作品,也未从用户的上传中直接获利,但法院最终仍以酷溜网公司在收到起诉书后未及时删除侵权作品,存在主观过错为由判决其删除侵权作品并向上美影赔偿经济损失。这也是上美影在互联网领域的首个成功维权案例。

在互联网维权初见成效时,2012年,上美影又因角色形象未经许可被注册为商标,将珠海天行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行者公司)告上法庭。上美影曾授予天行者公司动画片《大闹天宫》在美国的独家电影放映权,但这显然不代表上美影能放任天行者公司将“孙悟空”这一角色形象注册为商标。上美影提供的证据显示,天行者公司印在其制造、销售的童鞋及包装盒上的孙悟空形象与《大闹天宫》中的孙悟空角色形象基本相同,且天行者公司的网站上有这样的描述:“2001年天行者创始人汤泽波先生买断经典动画《大闹天宫》海外发行权与改编权,并注册‘WuKong’。”上美影据此主张天行者公司未经许可故意利用《大闹天宫》中的孙悟空角色形象,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上美影无权主张天行者公司的商标注册行为侵犯其版权,因为将作品注册为商标并不是法定的仅能由著作权人实施的行为。但天行者公司在网站上使用孙悟空角色形象的行为属于通过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在制造、销售的童鞋及包装盒上使用孙悟空角色形象属于复制、发行作品的行为,天行者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实施著作权人的专有行为,显然构成侵权。长期以来,上美影饱受旗下的角色形象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被注册为商标的困扰,也无法通过版权对商标注册行为加以规制。这一判决为上美影提供了从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入手的新维权思路,使上美影能更游刃有余地开展商标领域的维权。

被他人擅自使用的,远远不止角色形象。上美影的动画作品,也存在被他人擅自使用,改编为其他作品的情况。2018年,西安马兰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兰花公司)出品了儿童舞台剧《黑猫警长》,并由广州盛成妈妈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成妈妈网)通过网络进行宣传。上美影因此控告马兰花公司和盛成妈妈网侵犯了其对动画作品《黑猫警长》享有的版权。在庭审过程中,法院查明马兰花公司出品的舞台剧剧情与动画作品《黑猫警长》第一集的剧情相似,且舞台剧中的人物与“黑猫警长”角色形象基本一致,该舞台剧侵犯《黑猫警长》动画作品改编权。而盛成妈妈网在宣传过程中未经许可使用了含有“黑猫警长”角色形象的剧照,构成对角色形象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无独有偶,2019年, 上美影又对他人未经授权的擅自改编行为提起了诉讼,这一次枪口对准的是被控侵权作品——动画《十万个冷笑话》及其衍生游戏。上美影主张动画《十万个冷笑话》中的《福禄篇》及“福禄娃”形象 是 对《葫芦兄弟》动画作品及“葫芦娃”角色形象的歪曲改编,侵犯了上美影的版权。对此《十万个冷笑话》的制作公司认为“福禄娃”形象的头身比、脸型、发型、五官等设计与“葫芦娃”并不相似,是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法院最终没有采纳《十万个冷笑话》的主张,而是认为“福禄娃”与“葫芦娃”的服饰、配色等设计细节具有较高的相似性,足以让公众对这两种角色形象产生联想,构成实质性相似,出现在后的“福禄娃”属于对“葫芦娃”的改编。因此《十万个冷笑话》制片方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做出的改编行为及将改编作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侵害了《葫芦兄弟》动画作品的版权。上美影通过上述案例,获得了证明“实质性相似”以及区分“趣味创作”与“讽刺性模仿”的宝贵经验,使其能在改编浪潮中保护作品免受歪曲和篡改。

随着胜诉案件的增加,上美影逐渐成为业内公认的维权好手,一路高歌猛进。但事实上,上美影的发展道路并非一帆风顺。2005年后,面对国内外新形态动漫的冲击,上美影的发展脚步有所放缓。当时代的风缓缓吹来时,上美影这艘历经风雨的大船再次改变了航向——这一次,它要驶向版权创新的彼岸。



三、符合发展需要开创新IP规划



尽管上美影决定对旗下动画IP进行创新开发,但这显然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在上美影创新的初期,其必然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如何重燃大众对经典动画的兴趣。上美影的经典作品大多诞生于20世纪,而动画作品的受众却集中在10至20岁, 因此有些经典动画的“年龄”甚至比受众主力军还大。对现在的青少年而言,他们或许认识“孙悟空”“哪吒”“葫芦娃” 等20世纪的动画形象,但却很少看过包含这些角色形象的动画原作,这导致他们只识形象外表而不知角色魅力。对角色内核尚且陌生,对动画原作产生兴趣更是无从谈起。面对这样的困境,上美影并没有直接翻拍、重制经典动画,而是选择了更为稳妥的道路——与各类品牌跨界合作,授权品牌方在产品设计中融入上美影的经典角色形象,力求以新颖的设计激发消费者尤其是青年人的购买欲望。通过这样的方法,使公众意识到“尘封”的老动画形象也有新潮的一面,提升公众对角色形象熟悉度的同时,也为他们埋下兴趣的种子。

跨界联名,只是上美影创新的第一步。在使经典动画形象重新回归大众视野后,上美影趁热打铁,积极推荐其动画IP,争取让它们在大型活动中多多“露面”。第二十二届上海国际电影节海报,便是以上美影的《大闹天宫》为灵感,生动再现了动画中小猴用兵器拉开水帘的场景,既具有中国特色,又唤起大众对《大闹天宫》这一作品的好奇。海报一经发布,便获得上万条转发,实现了电影节与上美影的双赢宣传。在2022年北京冬奥会的宣传中,上美影再次发力,推出名为《“中国童话联盟”助阵北京冬奥》的动画宣传片,“哪吒”“敖丙”和“蛋生”等角色在片中尝试各项冰雪运动,形态各异,受到广泛喜爱。

上美影通过持续的创新与宣传,使经典动画IP重获大众喜爱,它们极高的艺术价值也日渐凸显。但上美影非常清楚,最终能将观众留下来的,还是精彩的动画作品本身,因此将经典动画作品呈现给大众就成为当务之急。上美影对经典动画作品的重制、翻拍计划就此展开。这个计划又可以细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利用新技术对老动画电影进行修复,将高清版本再次公映,如2021年上映的《天书奇谭4K纪念版》;二是在保持经典IP内核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改编,呈现出新的动画故事,如正在制作中的《雪孩子之伴我一生》《孙悟空之火焰山》、新版《阿凡提》等。

上美影当然也不甘于只“吃老本”,在重现经典的同时,新的动画作品也在紧锣密鼓地创作中。在近年的发布会上,上美影宣布了多项动画制作计划,其中不乏利用了3D水墨技术的《斑羚飞渡》描述今日少年对话上古神话的《神奇少年桑桑三部曲》、木偶动画艺术片《巨人的花园》等充满创意的作品,让人目不暇接。

回顾上美影的版权发展之路,既让人折服于它数十年如一日的坚持创新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又感叹于它时刻顺应时代变化,尽最大努力实现对版权的保护。在动画产业蓬勃发展,表现形式日新月异的今天,上美影走出了一条明确权利归属,积极维护权利,大胆开展创新的最优路径,对动画制作者如何实现长期发展这一问题作出了生动回答。虽经历过低谷,但我们始终期待并相信,上美影将能重回中国顶尖动画制作者的行列,以细腻的画风和精彩的剧情为一代代观众呈上印象深刻的童话盛宴!


(作者董慧娟系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林昆祺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 J.D. 项目在读生,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2021级硕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