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院讯 东京四月,芳菲未尽,樱花正盛,英才齐聚,共话创新。第七届亚洲知识产权与创新研究者大会(Seventh IP & Innovation Researchers of Asia Conference)于2025年4月4日至6日在日本东京早稻田大学隆重召开。大会由IPIRA组织(IP & Innovation Researchers of Asia network)主办,汇聚了来自亚洲各地乃至全球的知识产权领域学者与实践者,共同探讨知识产权与创新的前沿议题。
林秀芹院长、龙小宁教授带领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师生代表团参加本次大会。我院师生围绕“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的适应性与治理现代化”这一核心议题,聚焦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比较与规则协调、创新生态中的权利配置与治理效率以及涉外司法与全球信任构建三项主题,展开深入探析研讨。本次大会上,我院师生通过法律制度分析和实证研究,围绕全球视野下的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与治理优化进行深入探讨,展现了我院在制度比较、技术治理、司法透明与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学术实力与前沿思考。
此外,在本次大会期间,我院代表不仅积极参与各分论坛与专题演讲,还与来自WTO、欧洲与亚洲的学界和业界专家就知识产权在全球治理中的未来发展等前沿性、关键性议题展开深入探讨,并与来自日本、韩国、新加坡、印度、土耳其、法国、芬兰等亚、欧洲等地的高校和研究机构建立了良好互动。本次大会不仅是一次学术交流的盛会,更是我院持续推动国际化发展、深化知识产权研究合作的重要实践。通过此次参与,我院师生进一步拓展了国际视野,提升了理论水平,砥砺了研究能力,也为今后的学术合作与人才培养积累了宝贵经验。
分论坛回顾 4月5日上午,我院院长林秀芹教授担任平行论坛“如何在数字世界重塑著作权?——持续面临的挑战”的主持人。随后,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论坛中,林院长就“著作权仲裁制度”展开发言,聚焦于国际视角下的著作权仲裁制度比较学分析,林院长分享了其近期的前沿研究。研究主要探讨了仲裁在解决著作权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在集体管理组织(CMO)许可使用方面的争议处理。研究指出,中国的著作权仲裁制度尚处于发展阶段,现行机制和适用标准仍不完善。为此,林院长通过对英国、美国、德国和日本相关制度的比较研究,为中国提供制度建设的参考。具体来看,英国设立了专门的著作权法庭,处理与CMO之间有关许可条款、费用和合理报酬的争议;美国通过司法判例确认著作权效力与侵权争议可提交仲裁,CMO相关的许可费率问题则依据政府与ASCAP、BMI等组织达成的同意令,由纽约南区法院审理,同时设有著作权赔偿委员会处理小额著作权争议;德国实行某些著作权纠纷的仲裁优先制度,由著作权仲裁委员会根据多种因素裁定费用;日本则通过非诉程序处理著作权财产权益纠纷,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仲裁中心,但许可费率争议不由仲裁机构处理,而是由官方机构与代表组织共同参与解决。整体而言,这些国家的经验表明,完善的著作权仲裁机制对于提升著作权保护效率、保障权利人利益具有积极意义,值得中国借鉴。
同天上午在“知识产权与竞争”的分论坛中,我院龙小宁教授以“Economic Analysis of FRAND Injunction”为题,围绕标准必要专利(SEP)中的FRAND禁令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经济学分析。发言中,龙教授首先回顾了永久禁令在SEP诉讼中的适用情况,并指出该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引发的系列争议。随后,她将FRAND义务引入“纳什谈判模型”(Nash Bargaining Framework)中,通过构建理论分析框架,探讨不同禁令制度下许可费率的演化趋势。研究表明,在永久禁令威胁下进行的谈判中,专利许可费率会随着时间推移不断上升,这一结果违反了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基本要求,是永久禁令在SEP诉讼中的制度性缺陷。而在FRAND禁令制度下,许可费率趋于稳定,从而更有可能符合FRAND义务的规范要求。最后,龙教授还就现实中获取符合FRAND标准的SEP许可费率所面临的挑战展开讨论,并提出了若干指导性原则,旨在为未来FRAND许可定价机制的优化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建议。
4月5日下午,林秀芹院长与来自早稻田大学的铃木雅文教授、世界贸易组织的Roshan Khan女士、新加坡知识产权局的Bernard Ong博士、德州农工大学的Irene Calboli教授、洛约拉马利蒙特大学的Justin Hughes教授,以及汉肯经济学院的Nari Lee教授,共同参与圆桌讨论。讨论围绕当前国际形势下知识产权的角色与未来发展方向,以及学术机构在其中应如何发挥作用等议题展开,观点多元,交流深入。
4月6日上午,我校校友、厦大马校经管学院与知产中心助理教授刘灵子博士分享了她与龙小宁教授的合作研究成果“如何认定商业秘密——一个经济学分析视角”。该研究主张,在判断某项技术是否应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并获得法律保护时,应满足其价值性、保密性与秘密性三大核心特征。刘灵子博士首先使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确定商业秘密保护的社会最优程度,并发现该保护程度与信息客观价值以及现有技术水平密切相关;具体而言,商业秘密保护的社会最优程度与信息的客观价值及保护手段(保密技术)的有效性呈正相关,与保护成本(解密技术)呈负相关。因此,是否给予法律保护,应取决于信息的客观经济价值。其次,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构建的筛选模型(Screening Model),法院可通过原告和被告在保护与获取信息过程中所展现的行为,反推出该信息的客观价值。因此,对投入高保护成本的信息,宜将其认定为商业秘密。最后,研究还将这一经济分析框架应用于美国判例法中的“六因素测试”,揭示出经济学方法与法律实务之间的一致性。
此次东京之行,不仅拓宽了我院师生的国际视野,也进一步推动了我院知识产权研究的国际化发展,巩固了我院在亚洲知识产权学术网络中的参与度与影响力。正如樱花如期绽放,知识与思想的交流也在春风中持续生长。我院将继续坚持开放、创新、合作的理念,积极参与全球对话,推进知识产权领域的学术繁荣与制度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