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令营系列讲座之“外国知识产权法院对中国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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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roe7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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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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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上午,香港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李亚虹在法学院B137为冬令营学员们授课,讲座的主题为“外国知识产权法院对中国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启示”。
讲座一开始,李亚虹教授就提出了知识产权法庭的定义,并和各位学员讨论了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所涉相关国际条约义务,以及各国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必要性:促进新颖性和创新性、与知识产权争议有关的审判有效性及法院审判的标准一致。中国政府从2006年开始施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至2014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北京、上海和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规定。李教授认为其背景在于中国知识产权案件的逐年增加以及各地法院的审判标准不一致。另外,李教授也就中国知识产权法庭的特征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主要可以归纳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权特点,以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组织结构体制和管辖权特点。
然后,李教授向学员们分析了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院的特点,其中美国知识产权法庭是由地区法院审理所有的一审案件,著作权上诉案件由第4和11巡回法庭审理,专利上诉案件由联邦上诉巡回法庭审理。此外,美国还存在CAFC(U.S. Court of Appeals)太专业导致忽视公众利益;审判上不一致且法官之间有分歧等问题。随后李教授继续介绍了英国设立专利法庭和专利法官的历史,指出英国的专利法庭虽然具有可预测性、一致性和更受尊敬的优点,而其缺点也很明显:专利案件的审判质量过于依赖法官自身的业务能力。
最后,通过与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院的比较,李教授分析了我国建立知识产权法庭的目的:因为中国与世界各国有相似的需求,即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来促进中国的本土创新以解决裁决不一致和案件量过大的问题。通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从而提高专利诉讼的可预测性,加速审判程序,使裁决更加一致。此外李教授还总结了中国现设立的知识产权法庭存在以下问题:知识产权法庭设计复杂而且规模太大,过多且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庭和法官可能导致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从而会损害公众利益。
讲座结束后,在场的同学针对李教授讲座的内容积极提问,包括关于香港著作权法庭的特别之处等问题。李教授一一做详细解答。
(文/陶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