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下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罗莉应邀为本届知识产权冬令营授课,课程的主题为“中国商标法的新发展”。课程通过结合案例和司法实践,主要介绍了中国商标法的发展历程、新型商标的出现和保护以及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等问题。
首先,罗教授简要回顾了从清末第一部商标法颁布到现行商标法13年修订为止的我国商标法的衍变历程,并着重强调了13年第三次修订商标法的目的。借着,罗教授讲述了商标申请的新发展:区别于传统的商标,当今社会上出现了许多新型商标,如声音商标和颜色商标。罗教授指出我国目前已经允许声音商标的申请和注册,并进一步说明关于声音商标申请的要求。另外,罗教授还谈及了声音商标的几个问题,包括声音商标的特殊性、无功能性以及声音商标的用途问题,并以中国第一项声音商标申请为例展开说明。接着,罗教授介绍了另一项新型商标——颜色商标的申请与注册问题。首先,单一的颜色不能申请注册商标,只有颜色的组合才能申请注册。首先罗教授通过分析案例“迪尔公司诉九方泰禾案”以及微软、UPS关于颜色商标的使用说明什么是颜色商标。其次,在组合规则上,罗教授通过列举金霸王电池金色和黑色组合的例子说明规定要求至少有两种以上颜色的组合。
其次,罗教授为学员们介绍了中国商标的撤销和无效问题,以及有关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问题。首先罗教授简要回顾了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历程,并通过解读《商标法》第14条,说明现行规定中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所考虑的因素。
最后,罗教授就侵犯商标权的主要形式进行展开。罗教授认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钟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并不必然导致侵权责任。因为,相同指两个商标完全一致。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完全一致的商标当然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而相似的情况也可以有无数种,只要两个商标在图形、颜色、发音等方面的相似均可构成相似。相同是客观的,相似是主观的,但两个商标在某一方面相似并不一定构成整体相似。所以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并不必然侵犯在先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只有当这种情况可能引起消费者混淆时,才为法律所禁止。课程最后,罗教授总结了我国商标法的保护现状并对未来商标法的保护前景进行展望。
(文/林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