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令营系列讲座之“台湾知识产权法特色”
来源: | 作者:proe70355 | 发布时间: 2014-12-08 | 853 次浏览 | 分享到:


        12月7日下午,台湾国立清华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刘孔中教授应邀为本届知识产权冬令营授课,课程的主题为“台湾知识产权法特色”,主要通过与大陆的对比介绍了台湾知识产权现状。课程由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林秀芹教授主持。

        首先,刘教授简要介绍了海峡两岸知识产权法之间的关系。大陆改革开放之后,台湾凭借与大陆相同的文化渊源,对其法律体系与制度的建立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尤其体现在民法、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领域。最新的例子即此前大陆同台湾一样建立了知识产权法院。

        接着刘教授就两岸知识产权的具体制度、立法等进行了对比。从2002年起大陆和台湾都成为WTO成员,但在主体上互相没有将对方当作外国对待。因此,两岸都不会将彼此间的争议诉诸国际组织,取而代之的是签订知识产权海峡协议以解决两岸知识产权纠纷。就两岸知识产权制度的比较来看,具体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知识产权行政机关的职能来看,台湾由TIPO(“台湾智慧财产局”)下属的经济事务部处理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著作权等相关知识产权问题大陆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等多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第二,从知识产权法院的受案范围来看,台湾只有一个知识产权法院,处理所有的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领域的案件,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而大陆现有三个中级法院处理管辖范围内的知识产权相关案件,但不包括刑事案件和竞争法相关的案件。   

    随后刘教授进一步展开台湾知识产权法和实践特色的讲授。台湾知识产权法修订次数较为频繁。迄今为止,商标法在84年间经历了13次修订,平均每7.2年修订一次。专利法案在70年间修改了11次,平均6.3年修订一次。著作权法在86年间修订了16次,平均5.4年修订一次。对知识产权法律的频繁修订不能仅仅通过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来解释。应当看到TIPO主导的对知识产权法的修法活动也是为了减轻美国施加的压力。台湾的知识产权案件以著作权占主导,刑事案件扭曲严重。而著作权集团管理组织一般比较弱小,难以充分发挥作用以平衡权利人与使用者的利益。数据统计,从2008年7月到2010年10月,专利侵权案件原告的胜诉成功率极低。在最初的154个案件中,只有一个案件判决原告胜诉,11个判决部分倾向原告,而133个案件都是原告败诉。刘教授举例分别阐述了商标、专利、数据库保护与公众利益的冲突,并且强调了重复知识产权的不确定性问题。在一个产品之上可能存在多个知识产权。例如logo可以同时受商标法和艺术作品的保护。

    最后,刘教授在谈到不同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时,总结认为自由竞争意味着不受限制、不受勾结、扭曲,不受有误导性、不公正和应受责备的竞争限制。

    讲授部分结束后,林秀芹教授首先提问,之后在座学员就听课中的疑惑以及日常学习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提问,刘教授一一详尽作答

(文/白春慧 方海龙 )